• 站内文章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时事新闻

国家发改委:积极支持信用优良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

访问次数:116发布时间:2024-03-18 14:30:43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近日,国家发改委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56 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三)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

(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

(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

(二)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仅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

(三)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起草说明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我委”)起草了《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 年 2 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我委正式实施《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56 号令),并同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发布与 56 号令相配套的《办事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细化对企业的指导及相关申请材料要求。56 号令实施以来,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以及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等融资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等精神,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工作部署,我委拟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积极发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总量和结构双重调控功能,优化分类管理、突出正面导向,牵引、撬动、支持优质企业更加高效便利地统筹利用外债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系统梳理总结外债管理实践、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委起草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遵循 56 号令有关要求,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在现行《办事指南》框架下,优化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简化相关要求和流程,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在有效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切实防范企业外债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理界定优质企业标准,提升外债管理的精准有效性。从符合 56 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以及近三年无境内外债务违约、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财务报表符合要求等方面,对适用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的企业进行界定。 

(二)简化相关审核要求和流程,增强优质企业政策获得感。

一是对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加快办理流程。

二是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实现一次申请、分次(或内部调剂)使用。

三是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但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的、境外发行债券但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在借用外债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有关材料。

四是信用评级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三)保持政策举措的灵活适度性,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合理融资、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广泛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认定标准。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合理开展中长期外债融资,引导企业高效利用外债资金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范企业外债风险、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

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使用、按规定报送信息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是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发布《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下一篇:福建厦门:信用激励措施力促智能建造试点“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