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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做好会计奖惩信息记录归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范围、时间与载体,异议提出与错误更正等有关要求。 一是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这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出了系统部署,为做好会计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出台《管理办法》,有力有效归集财政部门在会计领域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出台《管理办法》是推动会计法有关要求落实的必然要求。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在第四十七条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将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并将会计法作为纳入依据。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上述规定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会计法。 三是出台《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加强会计诚信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财政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需要持续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当前,会计奖惩信息等存在归集标准不够统一、归集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为完善会计领域信用管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 财会〔2025〕3号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会计奖惩信息的归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奖惩信息包括财政部门对单位、个人给予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财政部门应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对其作出的单位、个人会计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和归集。 第五条 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保证单位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记录。 第六条 表彰奖励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单位、个人基本信息、表彰奖励名称、级别、时间、授予单位名称等。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中华人2民共和国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等。 第八条 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址等。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会计工作经历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 第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记录的行政处罚被停止执行、被变更、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单位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上查询本单位的会计奖惩信息。个人可以在全国统一平台上查询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统一平台上记录的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收到前款规定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更正。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但应向申请人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财政部门经核实后认定无需更正的,应当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告知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规泄露信息记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来源: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