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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违反信用承诺,如何信用修复?

访问次数:407发布时间:2022-12-27 09:12:33


  济源示范区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信用主体履约践诺,规范违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诺信息是指信用主体违背自身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或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信息。

  作出的信用承诺或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信息是指经信用主体确认并公开、已纳入济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行为信息。

  第三条  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违诺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违诺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向认定、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归集单位按照本规定,终止违诺信息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违诺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省有关部门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信用主体在纠正违诺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申请违诺信息信用修复。

  第五条  违诺信息信用修复遵循“谁认定、谁归集,谁实施”的原则。各单位认定、归集的违诺信息记录,由各认定、归集单位组织实施信用修复。

  第六条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违诺信息划分为轻微违诺信息和严重违诺信息。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诺信息为轻微违诺信息:

  (一)因操作失误、告知不详尽等原因造成的非主观故意违诺行为;

  (二)违诺行为后果较轻,已对违诺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该违诺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三)申请信用修复时无其他违诺信息、严重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的;

  (四)被认定、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认定为轻微违诺行为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违诺信息为严重违诺信息:

  (一)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获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信用修复时存在两条及以上违诺信息的;

  (三)违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诺行为尚未有效整改,不良影响尚未消除的;

  (五)因违诺行为受到严重处罚的;

  (六)申请信用修复时存在其他严重行政处罚和失信行为的;

  (七)被认定、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认定为严重违诺行为的。

  第九条  涉及轻微违诺行为的信息自违诺行为认定之日起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1年。主动向认定或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告知未被核查发现、尚未记入信用记录、影响轻微的违诺行为,可不作为违诺信息公示。认定该事项的单位应做好相关认定资料留存。

  第十条  涉及严重违诺行为的信息自违诺行为认定之日起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3年。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违诺信息公示的终止适用以下条件:

  (一)涉及轻微违诺行为的信息,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违诺失信行为的,经申请可终止公示。

  (二)涉及严重违诺行为的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违诺失信行为的,经申请可终止公示。其中存在两条以上违诺信息的以后一个违诺信息公示期为准。

  涉及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及其他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违诺行为长期公示。信用主体移出联合惩戒名单后,可按照本规定进行违诺信息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申请违诺信息信用修复,应经政府服务大厅向认定或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申请违诺信息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纠正违诺行为、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二)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可在“信用中国(河南济源)”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认定或归集单位收到违诺信息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决定受理违诺信息信用修复的,出具政务服务受理文书。

  第十六条  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材料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对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主体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违诺信息信用修复方式如下:

  (一)认定或归集违诺信息的单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信息进行修改,将公示信息修改为授权查询信息;

  (二)济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向省、国家平台申请屏蔽违诺信息;

  (三)省、国家平台暂未能对该违诺信息屏蔽的,市信用办可出具书面信用修复证明或对信用修复信息进行公示,作为信用主体不再受到违诺惩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国家、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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