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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营销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访问次数:712发布时间:2020-11-17 10:14:37

相对而言,直播带货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预期的诟病如影随形:虚假宣传,质量低劣,售后无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对外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等做出具体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时营销平台正确建立和实时营销业务注册,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估,数据安全等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加强互联网实时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有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着方式警告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根据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的信用评估,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适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采取直播等措施。适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传播营销人员以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对直播营销人员或直播内部运营商进行规范,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切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强迫的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虚构或纠正改观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知道或知道有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在进行推广,引流;侵害侵犯,诽谤,骚扰,诋毁,谩命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引起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涉嫌传销,欺诈骗,罚款,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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