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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通过禁止作虚假,夸大宣传

访问次数:668发布时间:2020-12-09 14:40:51

近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整合中医药知识宣传,必须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保障,中医药规范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逐步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增进民众健康,促进健康北京建设。

根据条例,北京市建立健全由市和地区中医医疗中心,其他类别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提供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北京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便利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分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北京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召集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

条例要求,开展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企业的,适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此外,条例要求,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推广活动,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将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学术传承工作。用师承接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始终,确定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进行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老中医传统技术的传承,把北京中医优秀的师承资源转化成优秀的服务资源,来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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