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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要依法严惩核酸检测造假、造谣传谣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1月25日从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昨日广州新增7524例新冠病毒本土感染者。发布会针对网传“广州要静默10天”的消息予以了辟谣,也对群众反映“某小区核酸检测结果疑似不准”的问题进行回应,表示将进行严查。
有网友收集整理了今年以来涉及核酸检测造假相关的报道(见后),这充分说明了核酸检测造假已成为目前最受关注的社会信用问题。为什么是社会信用问题?我们相信涉及造假的单位人只是极少数单位和人员,这本是个别违法犯罪问题,依法惩处即可,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正是因为这些小概率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对核酸检测的质疑和不信任,这就演变成为了一个社会信用问题。
那么既然是社会信用问题,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加强违法失信惩戒,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增强民众的信任,保障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咋个做?各地完全可以探索:
1、核酸检测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实现了信用档案的全覆盖?相关的执业或者服务机构是否纳入了信用档案?尤其是涉及造假的信息。
2、核酸检测的机构和人员,是否组织签署可相关信用承诺信息,约定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要求和准则,同时是否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档案?并建立承诺履行的监督机制?闭环管理制度?
3、核酸检测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建立了信用评价体系,是否实施了分级分类监管,是否将等级低的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是否实现跨部门的协同监管?
4、有没有建立核酸检测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黑名单制度?是否实现了跨区域的名单信息共享?是否在招标选择时候进行应用?
5、核酸检测相关机构和人员列入黑名单后,是否出台了具体的惩戒措施?是否在执业以及其他方面予以的禁止或者限制?
6、民众反馈的核酸检测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如何界定并作为评价信息纳入到信用档案?是否构建了信用监督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宣传,更需要这一项项工作的积累,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社会信用问题的,哪里社会信任出了问题,哪里就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阵地,哪里就应该有信用建设的措施,这不是在趁热点,这是基本职责。
1月份,郑州金域医学在河南禹州市的疫情防控筛查中出现了“主动传播病毒”、“伪造数据”的传言,各种辟谣之后,许昌市公安局通报“郑州金域区域负责人张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4月份,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合肥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超能力承揽业务,严重超出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此前还多次出具“假阳性”报告;
5月份,在上海疫情最严重的时期,上海中科润达,在同一天同一小区,作出了13份假阳性报告,而在其它小区,也有假阳性存在。
5月21日,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被北京警方立案侦查,其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
5月27日,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为非法牟利,将本已“5混1”“10混1”的检测样本,再次多管混检,人为稀释样本,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9月24日,石家庄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检出阳性却故意隐瞒不报,形成社区传播,造成疫情扩散;
11月11日,昆明寰基医学检验所“管理混乱、质控不严、失职失责”,导致检测结果虚假,干扰了全市疫情防控工作。
11月14日,呼和浩特警方和卫健委通报一起核酸检测造假事件,定性是“错误录入”,勒令内蒙古赛斯基因科技公司停止执业,法人和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
11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两条通报,均与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嫌核酸检测数据造假案件有关,共计10人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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